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克拉玛依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

(2024年4月26日克拉玛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克拉玛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克拉玛依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践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克拉玛依,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克拉玛依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克拉玛依实践提供法治保障。”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发挥其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突出地方特色,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五、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立法智库建设,通过设立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建立立法咨询基地、聘请立法咨询专家等方式,发挥其在立法论证咨询、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为立法提供智力支持。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立法能力建设,推进立法人才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七、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删除第二款。

八、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意见。”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听取法规草案起草情况的汇报,围绕法规草案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审议。

“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将报告或者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审议结束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将前期征集的意见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汇总梳理,交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十、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地方性法规案的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属于部分修改,且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过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十一、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就法规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十二、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到乡镇、街道、社区(村)、企业等基层单位开展调研,征求群众意见建议。”

十三、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并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终止或者延期的决定书面通知提案人。”

十四、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克拉玛依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的要求确定地方立法项目,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第三款修改为:“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一般从立法规划中选取。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进行调整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有关方面的建议,提出方案,报主任会议决定。”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审查,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征求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的意见,并围绕立法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论证后,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

十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立法项目建议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名称,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需要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一般应当附法规建议稿。公民个人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可以只写明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初步建议意见。”

十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在第一款“督促”后增加“指导”。

第三款修改为:“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立法咨询基地、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起草。”

十八、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与法规草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自治区的政策性文件和其他省区市立法的情况等必要的参阅资料。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法规案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应当具体说明依法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公开方式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

十九、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等,应当及时在政府网站及《克拉玛依日报》上刊载。

“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

二十一、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立法后评估应当从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等方面进行。评估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地方性法规实施的基本情况;(二)地方性法规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的影响;(三)地方性法规存在的问题;(四)对地方性法规的实施、修改、废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有关地方性法规问题的决定,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十三、对部分条文中的有关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第八条规定”修改为“第十一条规定”,将第三款中的“第五条规定”修改为“第六条规定”。

(二)将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为“常务委员会”。

(三)在第十三条“各代表团”后增加“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四)在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也可以组织公民旁听”前增加“经主任会议决定”。

(五)删除第二十五条中的“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克拉玛依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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