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嘉峪关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4年4月23日嘉峪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0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嘉峪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嘉峪关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二项。

二、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合同内容应当包括物业基本情况,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标准和费用、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四、删去第三十条第八项中的“每半年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交纳物业费、维修资金情况”。

五、删去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六、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七、将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八、删去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九、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物业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按月、季度或年度收取”。

十、将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十一、删去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十二、删去第六十六条中的“并经相关供能运营单位验收合格,待质保期满后移交。投入使用的项目,依法依规移交给专业供能运营单位,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专业运营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十三、将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将第三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四项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删去第四项、第五项。

十四、对部分条文中的有关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条第一款中的“管理”。

(二)删去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中的“参会”。

(三)将第四十八条第四项中的“行政执法机关”修改为“有关部门”。

(四)将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中的“制造、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修改为“制造、发出超标噪声”。

将第二款中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执法机关报告”修改为“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将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建筑物专有部分”修改为“物业”。

(六)将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中的“公安机关”修改为“有关部门”。

(七)将第七十三条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部门、专营单位的”修改为“国家”。

本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嘉峪关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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