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国家可持续发展
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条例

(2025年1月25日海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7月23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态保护治理

第三章 生态产业发展

第四章 民生事业发展

第五章 科技创新支撑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生态保护与产业协调发展、社会民生持续改善,保障和促进海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示范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复,以江河源区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强化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打造江河源区生态保护与治理引领区、高原生态与产业协调发展样板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

第三条 示范区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生态优先、科技引领、绿色发展、开放合作、民生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将示范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示范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承担示范区建设相关行政事务,并根据国家、省、州相关要求,负责示范区发展政策落实、资源整合、项目实施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示范区建设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示范区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示范区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服务和督促检查工作。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及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示范区建设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应当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开展示范区建设相关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县融媒体中心应当通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微信、微博、微视频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营造示范区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每年七月为自治州可持续发展宣传月。

第二章 生态保护治理

第七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布局,加强生态风险防控,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增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

第八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对青藏高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科学有序统筹安排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细化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从严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第九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可以在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划定适当区域开展科普宣传、生态旅游、教育体育等公共服务活动,构建高品质、多样化的生态产品体系。

第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的原则,协同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加强境内黄河流域和青海湖流域生态综合治理,统筹推进以切吉滩、塔拉滩、木格滩为主体的防沙治沙工程,对重点生态脆弱区、严重沙化区、重度盐碱耕地进行修复治理,维护流域生态系统健康。

第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国土绿化工程,加强森林和草原保护,全面推行林(草)长制。

第十二条 自治州应当完善湿地保护制度,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十三条 自治州应当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强化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加强取用水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的水资源论证工作,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加强地下水管理,强化城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水管理,推广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开展非常规水开发利用,促进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和城镇节水降损,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十四条 自治州应当全面落实河湖长制。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严格管控河湖水域岸线,加强水库库区管理与保护,强化涉河涉湖建设项目和活动全过程监管。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构建人水和谐幸福河湖。

第十五条 自治州应当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提升耕地基础地力,增强耕地生态功能,保护和改善耕地生态环境。

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利用耕地,推广使用绿色、高效农业生产技术,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提高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第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重点行业废水处理减排与循环再生、养殖业污水处理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检查。

建立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第十七条 自治州应当推动重点领域减碳重点项目落实,加快减污降碳协同工程建设,加强非电行业企业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自治州应当推动交通领域向低碳运输方式转型,推广电动汽车应用,加快先进充电技术的普及与迭代升级。

自治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交通运输工具的电气化、低碳化、智能化。

鼓励和支持交通运输企业应用清洁低碳燃料,强化节能降碳运营管理,提升交通运输工具能效水平。

鼓励和引导公民采用绿色低碳方式出行,支持参与示范区建设。

第三章 生态产业发展

第十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布局产业结构,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推进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和绿色化的深度融合,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

第二十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围绕主导产业和优势资源,优化布局境内黄河流域、青海湖流域、南部高寒地区生态农牧业产业经济带,推动种养结合、草畜联动、产业融合,构建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农牧业全产业链,促进生态产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牧区可持续发展的指导和监督。以草定畜发展草地生态畜牧业、光伏生态畜牧业,鼓励发展生态农牧业、绿色有机农牧业、数字农牧业,建设标准化种养殖基地,提高绿色有机农畜产品供给能力。

积极发展牦牛、藏羊、青稞、油菜、饲草、冷水鱼等优势产业,实施牦牛青稞产业集群、种养殖基地、智慧渔业等重大项目,推进产业链延伸拓展,培育名特优、高附加值的产品。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绿色有机农畜产品加工物流体系,建设数字化物流中心和智慧大数据管理平台。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提升农牧业组织化程度,建设技术推广应用实践基地;实施高原种业振兴行动,加强农牧业优质特色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构建产学研、育繁推一体化现代种业体系。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大力发展绿色大数据产业,提升清洁能源就地消纳能力,推进清洁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及能源安全。

自治州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商务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促进水、光、风、地热、储能等清洁能源多能互补和高效利用,推动多元化新型储能方式应用。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商务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积极推进产业发展绿色数字化转型,优化产业结构,推广绿色生产方式,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运用大数据与生态产业融合发展模式,促进大数据与生态农牧业、生态文旅产业等深度融合。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文体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优化旅游风景区和旅游产业布局,加强文化旅游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发展旅游新业态,培育文化旅游、生态旅游、工业旅游等核心品牌,推动以青海湖、龙羊峡、清清黄河为主的海南特色品牌资源提质升级,加快发展智慧旅游。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财政、数据等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着力培育壮大数字经济。

建立政府投资基金,强化对绿色算力产业的扶持,支持高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应用,加速算力企业引进、培育,积极推动绿色电力向绿色算力转化,促进绿色算力与绿色电力协同发展。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应当鼓励低碳技术研发应用,建立完善绿色低碳技术评估、交易体系和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推动排污权、用能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打造碳达峰碳中和示范基地。

第四章 民生事业发展

第三十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实施就业、教育、医疗、旅游、生态、文化等民生保障项目,推动实现示范区建设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推进社会创业就业工作,采取措施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优化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城乡低保、高龄补贴等民生政策,通过科技帮扶、产业帮扶、生态反哺、企业社会责任等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就业、教育、文化、卫生和村企共建等帮扶长效机制,加强行业帮扶和社会帮扶,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扶持力度,引导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群体,立足当地资源和产业实现就业,提升就地增收水平。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应当培育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弘扬青藏高原优秀生态文化,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机制,建设区域特色鲜明的现代生态文化体系。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建立同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推动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自治州推动普通高中特色多样化发展,发挥特色学校引领带动作用,提高普通高中整体办学水平;围绕本地区特色优势专业,加强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和优势专业建设,提升职业教育发展水平。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实施健康优先发展战略和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加强重点专科、特色专科、薄弱专科建设,充分发挥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优势,促进医疗机构差异化、特色化发展,满足城乡居民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

自治州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和基本医疗待遇保障工作,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应当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推动中医服务体系建设,加大中医适宜技术推广力度,推进中医药与健康养老融合,拓展医疗康养文化产业链。

自治州采取措施,充分发挥特色藏医药作用,加大扶持力度,促进藏医药传承、创新与发展。

第五章 科技创新支撑

第三十六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在生态保护、清洁能源、生态农牧业等领域重大科技专项的争取、实施力度,支持生态保护与生产方式转变,以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生态产业结构优化。

第三十七条 自治州应当采取项目合作、科技培训等方式,建立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推广机构等科技合作机制。鼓励和支持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在示范区建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交流互动的可持续发展智库或分支机构,联合开展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移转化,提升科技基础支撑能力。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科研和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进行机制创新,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攻关和技术创新,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推动产学研用一体化发展。

第三十九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对口支援、科技援青等合作机制,引导各类科技研发机构、创新平台和院士工作站等创新资源在示范区建立研发机构。

第四十条 自治州应当加大人才培养、引进的力度,在人才培养、引进、评价、激励和服务保障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鼓励以人才柔性引进、人员外聘、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示范区建设提供人才保障。

第四十一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小巨人企业的培育力度,认真落实各项奖励扶持政策,支持科技创新成果落地转化并实现产业化。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可持续发展经费保障机制,将示范区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对可持续发展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和优惠政策,对示范区建设给予政策、财政倾斜。

第四十三条 自治州应当完善政策措施,优化营商环境,为社会资本和民营企业参与示范区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和绿色金融体系,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推进碳汇交易融资。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示范区项目建设和运营,促进绿色发展。

第四十四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金融协作创新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和企业合作,支持示范区建设。

第四十五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创新示范区治理模式和群众服务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网络和处置机制,提高安全生产与防灾减灾能力,提升社会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六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示范区建设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十七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相关专业服务机构、社会服务机构等开展与示范区建设相关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咨询服务等活动。

鼓励发展志愿服务组织,支持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示范区建设相关活动,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可持续发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政务公开、信息披露、民主评议、听证论证等制度,公开示范区建设工作的相关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以及相关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人士、志愿者等担任可持续发展监督员。

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举报和控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监督电话、网站、邮箱等,方便公众监督。

第四十九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示范区建设工作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十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示范区建设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健全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示范区建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在示范区建设工作中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出现失误,但符合决策程序、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处理或者免除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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