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

上海市浦东新区推进市场准营承诺
即入制改革若干规定

(2022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创新政府服务管理方式,推进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浦东新区推进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的相关管理服务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是指通过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从事特定行业许可经营项目须具备的全部条件和标准,由市场主体书面承诺其已经符合要求并提交必要材料,即可取得行政许可的改革举措。

第三条 浦东新区推进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应当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统筹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注重政府职能转变和改革系统集成,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第四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健全深化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的统筹推进工作机制。

浦东新区审批制度改革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工作。

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市场准营承诺即入手续的具体办理工作。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重大公共利益的领域,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改革部署,按照稳妥审慎、循序渐进、风险可控的要求,确定实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的行业及相应的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后,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局应当通过企业专属网页等途径推送通过承诺即入方式办理行业许可的线上链接和线下渠道。

市场主体选择承诺即入方式办理许可的,可以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等在线办理,也可以线下办理。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期间,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局应当充分发挥“一网通办”平台作用,推进实现无接触服务、不见面办理。

第七条 浦东新区有关行政机关负责具体行业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的推进以及相应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对实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的行业,浦东新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场所、设备、人员、资金、管理制度等要素,对从事该行业经营活动涉及的法定许可条件进行标准化集成,对要求市场主体提交的材料整合精简,编制许可条件清单和材料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局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从事特定行业经营活动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条件、法律法规依据以及所需材料目录、提交方式、提交期限等。

告知承诺书的告知内容应当全面、准确、易懂,可量化、可操作,不得模糊表述,不得含有兜底条款,不得在告知承诺书外另附许可审批条件。

第九条 市场主体按照承诺即入方式办理市场准营手续的,应当书面承诺其已经满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等要求,并能够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 浦东新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全流程指导和服务机制,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为市场主体理解和履行承诺内容提供专业化、智能化的导航指引和咨询服务。

浦东新区行业牵头部门应当会同行政许可部门编制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对因承诺可以减省的材料,不再要求提供。对可以在行政许可后一定期限补交的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

市场主体因突发事件影响超出提交材料期限的,按规定予以期限中止、顺延。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从事许可经营项目应当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市场主体向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局提交市场准营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有关材料后,即可取得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 签署市场准营告知承诺书的市场主体及其承诺的内容由浦东新区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开。

鼓励市场主体自行公开告知承诺书。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告知承诺书的内容,构成行政机关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

市场主体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浦东新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相关行政许可。

浦东新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结合市场主体信用和风险状况,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在作出行政许可后二个月内对市场主体的承诺内容开展检查。

第十四条 浦东新区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市场主体及其主要投资人等信用信息及行业管理实际,确定可以适用市场准营承诺即入方式的市场主体范围。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不得适用市场准营承诺即入方式。

浦东新区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等工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依法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五条 市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推进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的信息化保障,开发有关功能模块和数据接口,推动与浦东新区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申办系统对接。市级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完善相关业务系统,建立数据交换机制,确保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全程线上办理。

浦东新区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为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平台日常运行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对浦东新区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的支持,加大赋权力度,加强对浦东新区推进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的指导、协调,帮助解决改革中的问题,及时总结推广改革经验。

第十七条 市场主体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浦东新区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开展相应经营活动的,适用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1990年4月8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7年4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11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2年9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6年4月21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2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四章 监督、撤职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负责有关任免事项的审查工作。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四条 本市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任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四)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的任免。

第五条 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市长中决定代理市长。

(二)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三)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属于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秘书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局长,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依据国务院的批复文件确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变化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提供国务院有关批复文件。

第六条 本市国家监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主任中决定代理主任。

(二)根据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第七条 本市国家审判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

(二)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市各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

(三)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决定任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院长;任免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各中级人民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四)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提名,任免上海海事法院院长;根据上海海事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上海海事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五)根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六)根据上海金融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八条 本市国家检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并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及各分院、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由市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立的各农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根据本市各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结果及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本市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九条 根据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如代理人选不是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先由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命或者任命为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第十条 除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外,市人大常委会还可以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任免本市国家机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名人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任免案;有特殊情况的,至迟应当在十日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任免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说明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初任及提任的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各中级人民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市人民检察院及各分院、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各农场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提名人应当同时报送被提名人的简况、提名理由等书面材料,提出免职案时,提名人应当说明免职理由。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上海海事法院院长、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院长、上海金融法院院长等提名人提出的任免案进行审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可以要求提名人或者有关部门对被提名人员的情况作补充介绍。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审查的意见,决定将任免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的时候,提名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应当到会说明情况,答复询问。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海事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及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各农场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的任命案时,被提名人员应当到会,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分组进行审议。

分组审议后,必要时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报告分组审议的情况。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任免案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议,出席会议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名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任免案的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按表决器或者其他方式。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任免案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弃权,但不得另外提名任免他人。

任免案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行文通知有关机关,有关机关接到任免通知后,应当及时通知被任免人员到职或者离职。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条第二项的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本条例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六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九条,第十条的人员,根据《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二十一条 新的一届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产生后,市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按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属于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秘书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局长。个别部门一时难以确定人选的,可以适当推迟提请任命,但市长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在两个月内分别按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市各中级人民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一时难以确定人选的,可以适当推迟提请任命,但提名人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市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名称改变的,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工作机构名称没有改变,工作职责范围有变动,市人大常委会原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但应当由原提名人就工作职责范围变动的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撤销、合并、名称改变或者退(离)休需免职以及在任职期间去世的,原任职务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但应当由原提名人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章 监督、撤职

第二十五条 凡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提出询问和质询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方式,了解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第二十七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可以决定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各中级人民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各中级人民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各农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人民检察院及各分院、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各农场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可以决定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在本市各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各区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批准撤换本市各区人民法院院长。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本市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上海海事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条例第二十七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本条例第二十七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条例第二十七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撤销职务的议案,直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其他撤销职务的议案,先由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的意见,再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撤销职务的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所有撤销职务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应当听取被提出撤销职务人员的陈述。

第三十条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有权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并由市人大常委会行文通知有关国家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大常委会以前作出有关人事任免方面的规定,即行废止。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1995年6月1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2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

第三章 职责与保障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红十字事业发展,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红十字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乡镇、街道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红十字会开展工作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 每年5月8日“世界红十字日”所在的周为本市“红十字博爱周”,集中开展红十字活动和文化宣传。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为红十字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市红十字会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指导下,开展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的交流,发展同其他国家的地方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参与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事务。

市红十字会积极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应急救援队伍联动和红十字理论文化研究,实现人道资源共享,建立多层次协作机制,促进区域红十字事业协同发展。

第二章 组织

第八条 市、区、乡镇、街道按照行政区域建立地方红十字会。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学校、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建立红十字会,作为地方红十字会的基层组织。市、区、乡镇、街道红十字会加强对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和工作的指导,为其开展活动提供支持。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公民以个人身份加入红十字会的为个人会员,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的为团体会员。

第十条 市、区、乡镇、街道红十字会依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第十一条 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人员组成由理事会决定,主持红十字会日常工作,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并向理事会、执行委员会通报监督情况。

市、区红十字会根据工作需要明确承担监事会日常工作的人员。

第十三条 市、区、乡镇、街道红十字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同级红十字会理事会依照章程聘请。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红十字会具备条件的,可以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章 职责与保障

第十五条 市、区、乡镇、街道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开展抢险救灾、现场救护、防疫消杀等应急救援相关工作,参与灾后重建;

(二)建立红十字人道救助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救助及相关人道服务工作;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募集、调拨救灾款物,开展紧急人道救助;

(三)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体系,加强应急救护阵地建设,普及应急救护和防灾避险知识,开展应急救护技能培训和演练;

(四)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相关工作;

(五)培育、发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者培训和红十字志愿服务,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六)组织开展国际人道主义精神传播、应急救护基本技能培训、生命教育等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七)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宣传活动,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传播红十字文化,弘扬红十字精神;

(八)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部署,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和国内应急救援工作;

(九)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项,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市红十字会会同市教育、卫生健康部门研究制定本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有关政策,市、区红十字会负责基金的日常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援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统筹协调支持红十字会履行应急救援工作职责;将红十字备灾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建设纳入当地综合防灾减灾规划;鼓励、支持红十字会建立各类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提高救援专业化水平。

第十八条 本市推动应急救护培训进学校、进机关、进楼宇、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

卫生健康、教育、交通、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红十字会开展应急救护培训。

第十九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统筹协调,支持红十字会依法推进捐献的相关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激励政策。

民政、规划资源等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通过建立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者纪念园等纪念场所,开展缅怀活动。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红十字服务总站和红十字服务站等基层服务平台,参与基层治理,联系和服务基层群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红十字服务总站、红十字服务站提供固定工作场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业工作力量,开展社区红十字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红十字志愿服务纳入志愿服务工作,建立激励机制,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为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保障,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门应当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体系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整体规划,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学校红十字会,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执行救援、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并按照规定减免车辆通行费。

公安、交通、民航、铁路、税务、海关等部门对红十字会接受境内外援助或者捐赠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款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优先办理有关手续,符合条件的可以减免相关税费。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公共文化等设施,开展红十字文化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广告经营者应当安排一定的版面或者时段,用于红十字公益宣传。

车站、机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为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宣传等公益活动提供便利,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必要资金,用于支持红十字会开展人道救助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红十字会的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规划和数字化转型工作,提升红十字会科学管理和信息公开水平,实现备灾救灾、人道救助等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建共享。

第二十七条 本市将红十字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市民积极参与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志愿服务等工作,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

第二十八条 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不得以任何形式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编造、发布、传播涉及红十字会的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红十字会财产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红十字会可以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开展公开募捐,应当按照规定向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具体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并依法向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红十字会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十三条 红十字会应当根据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捐赠协议处分捐赠财产。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人意愿或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红十字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财产开展的公益项目,应当由红十字会组织实施。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项目,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相关部门或社会机构负责具体执行。

第三十五条 市、区、乡镇、街道红十字会应当将捐赠财产和其他财产分账管理,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等制度,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捐赠财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上级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对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督查,以及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

红十字会监事会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捐赠财产的接受、管理、使用等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

红十字会应当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资金募集、分配使用、项目实施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和反馈机制,受理社会对红十字会在接受、管理、使用捐赠财产过程中的投诉、举报。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举报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相关部门还应当按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惩戒。

第四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2022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聘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规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职业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行为,强化监督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工作职责与规范、监督管理、职业保障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本市社会治安形势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作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第四条 辅警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分类管理、权责明晰、合理使用、保障有力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辅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强化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管理和保障措施。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的招聘、管理和使用。

机构编制、公务员主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辅警员额审核、招聘指导、经费保障、薪酬确定、抚恤优待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依法开展警务辅助工作。辅警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辅警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条 对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辅警,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招聘

第九条 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形势,按照总量控制、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科学配置辅警人员额度。

辅警人员额度确定的标准和程序,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公安机关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程序,招聘辅警。

第十一条 辅警招聘按照发布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含岗位技能测试)、面试(含体能测试)、体检、综合考察、公示、签订劳动合同等程序实施。

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和紧缺人才,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采取优化招聘程序或者使用其他测评办法等方式招聘。

第十二条 应聘辅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符合相应的年龄和学历要求;

(五)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配偶及子女、退役士兵、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警察类或者政法类专业毕业生。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用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三)因违纪违规被开除公职、辞退或者解聘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规范

第十四条 辅警按照岗位职责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文职辅警依法协助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开展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

勤务辅警依法协助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第十五条 文职辅警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可以开展下列警务辅助工作:

(一)文书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警械外的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国家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第十六条 勤务辅警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可以开展下列警务辅助工作:

(一)治安巡逻、值守;

(二)疏导交通;

(三)指导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

(四)预防违法犯罪活动,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

(六)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七)国家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第十七条 勤务辅警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可以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三)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四)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进行检查,公开查缉毒品,以及对戒毒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五)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六)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七)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或者重大突发案件现场,采取相应的临时性措施;

(八)参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九)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文书送达、调解等行政案件办理工作;

(十)国家规定可以协助开展的其他工作。

公安机关安排人民警察带领辅警从事前款工作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人民警察人数的要求。

第十八条 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二)出具鉴定报告,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三)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决定;

(四)执行刑事、行政强制措施;

(五)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审核工作;

(六)保管武器、警械;

(七)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工作。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辅警从事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或者其他超越辅警职责范围的工作。

第十九条 辅警应当遵守下列纪律要求: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

(三)忠于职守,文明履职;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纪律要求。

第二十条 辅警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规定着统一制式服装,佩带辅警标识,携带工作证件。

辅警的服装式样、标识和证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应当与人民警察的制式服装、标志和证件有显著区别。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销售、购买、使用辅警制式服装、标识和工作证件。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为辅警配备必要的执勤以及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为其配备或者由其使用武器、警械。

辅警在履行职责期间,可以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驾驶警用交通工具。

第二十二条 辅警协助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工作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记录,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 辅警履行职责,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本人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辅警所在公安机关决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辅警监督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辅警监督管理责任。

市、区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负责辅警的监督管理工作。辅警所在公安机关具体负责辅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教育培训工作体系,加强对辅警思想政治、法律法规、业务知识、保密要求、体能技能等的教育培训,提升辅警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二十六条 辅警实行层级化管理,由高至低设置为一至七级。

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辅警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履职年限、考核奖励等情况,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对辅警层级进行评定或者升降。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从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业绩、业务能力、遵纪守法等方面,对辅警进行考核。

辅警的考核结果与其薪酬挂钩,并作为层级升降、奖惩、依法续签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违纪违规惩戒机制,对辅警违反纪律要求或者相关规章制度、妨碍公安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损害公安机关声誉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惩戒。

第二十九条 辅警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对辅警的违纪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投诉。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受理和反馈机制,依法依规处理有关辅警的举报、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五章 职业保障

第三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当参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等,合理确定辅警的薪酬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十一条 辅警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待遇,以及体检、慰问、补助等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条 辅警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对辅警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报酬或者安排补休。

第三十三条 辅警依法参加工会组织,享有相关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四条 辅警因工作受伤、致残、死亡或者患职业病的,依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辅警牺牲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法定程序申报办理;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依法享受有关抚恤优待。

第三十六条 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公安机关可以从特别优秀的辅警中定向招录人民警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辅警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辅警管理相关规定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辅警在履行职责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所在公安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辅警进行追偿。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阻碍辅警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辅警及其近亲属实施滋扰、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等不法侵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制造、销售辅警制式服装、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购买、使用辅警制式服装、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辅警招聘、管理、使用和监督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经批准配备辅警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最近,有不少读者在后台留言,让我说说“河南村镇银行暴雷”事件。

那这期咱们就来简单说说。

丁义珍跑了

暴雷的4家河南村镇银行,其幕后是一个叫“新财富集团”的企业,实控人叫吕奕,出事前不久,大约是在今年2月份,跑到了美国,然后4月份,这4家村镇银行就出事了。

在我看来,吕奕完完全全是丁义珍的现实版。

丁义珍跑了

丁义珍能搞钱,主要是两个原因,一是李达康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毕竟李达康作为京州市一哥,不可能凡事都亲力亲为,他很需要政绩,尤其是GDP。

而丁义珍是副市长,一般来说,实际主持工作的都是副市长,尤其是招商引资,需要经常跟各路投资商喝酒,喝个天昏地暗,李达康属于严肃的技术官僚,根本不擅长喝酒。

所以只能是丁义珍出马,在剧中也多次描述了丁义珍和一众投资商共同举杯的画面,这些很多投资商多半是丁义珍拉来的,他们对光明峰项目的信任,有一半是基于丁义珍的关系。

一旦把丁义珍抓了,这些投资商也很可能跑了大半,所以纵然李达康知道丁义珍腐败,但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毕竟光明峰项目的280亿总投资,直接关系到李达康能不能更进一步。

果不其然,丁义珍出事后,“沙李配”就泡了汤。

李达康的装瞎,是丁义珍得以捞钱的第一个原因。

丁义珍跑了

而在河南村镇银行一案中,也存在地方要政绩的关系。

地方ZF在过去很多年间,财政收入主要靠房地产,GDP靠房地产,从下图可以看出,此次出事的重灾区驻马店、商丘、许昌市,房地产直接投资占GDP比重都在10%以上,超过了河南市平均值,按照这样计算,这几个市财政收入对房地产的依赖度起码在三成以上。

丁义珍跑了

河南经济整体对房地产都比较依赖,这几年房地产的下滑成了河南不景气的重要原因,河南地产企业的龙头河南建业,其股价从2021年5月开始下跌,逼得政府出手相救。

丁义珍跑了

图源:富途牛牛

而房地产的关键在于银行贷款,银行松一点,贷款多一点,房地产就好一点,财政收入和GDP就多一点,政绩就好一点。

但问题是,地方ZF没法指挥“四大行”,哪怕是地方国有银行,也有比较严格的风控体系,想让他们放水可没那么容易。

这时候,以吕奕为代表的资本集团看到了地方ZF的需求,大举成立私有银行,也就是村镇银行。

村镇银行动辄给4%的利息,诱惑人们存款,再给油给米,还发挥互联网精神,和线上P2P平台合作,让P2P平台帮他们揽储,这也是为什么此次那么多河南之外的人受骗的原因。

而地方ZF明知道这是在钻空子,但是想着只要这些村镇银行运作起来,稍稍放点水,GDP和财政收入就有了,于是假装没看见。

然而吕奕在拿到储户的钱之后,根本就没想过要给地方放水,只是打着对外投资的幌子,把钱转移到国外,你想要利息,人家想要你的本金。

丁义珍跑了

第二个原因,则是丁义珍上面有人。

丁义珍是赵立春一伙的,虽然不是身居高位,但是位置非常关键,知道的秘密非常多,可以直接牵出祁同伟、高小琴,是必须力保的。

所以在祁同伟的安排下,丁义珍跑路到了美国,然后在非洲被干掉。

而吕奕起家的时候是靠兰蔚高速,他从政府拿到了这个项目,然后以项目30年收费权为抵押,向银行贷款24亿。

无论是向银行贷款24亿,还是拿到这个高速项目,没有赵立春的帮忙,根本办不到。

由于村镇银行、兰蔚高速这些项目,都是经过吕奕之手的,所以吕奕虽然不是什么身居高位者,但显然他知道的非常多,一旦被突破,很可能直接牵涉出祁同伟和高小琴,所以赵立春集团安排他逃跑。

丁义珍跑了

日后,吕奕大概率像丁义珍一样,在餐馆给别人打工,过着暗无天日的生活,如果有什么非分之想,悄无声息地死在非洲也不是不可能。

在整个“河南村镇银行暴雷”事件中,第三个恶劣角色就是互联网金融平台,甚至可以说,如果没有他们的大力配合,受害者根本不会有这么多,金额起码得少了0。

以度小满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疯狂地为吕奕们揽储,不停地在网上打广告,诱惑大家把钱存进去,这里收益率多么多么高,并且一出事,就摆出一副“事不关己”的态度,这难道就是金融创新的成果?

丁义珍跑了

2020年的时候,某个人声称“巴塞尔协议”的存在,阻碍了他们的金融创新,要求废除,须知,“巴塞尔协议”是银行风控体系的基本。

如果废除“巴塞尔协议”,就意味着政府放弃对银行的监管,当时还有不少人为这种言论叫好。

可是这次河南村镇银行暴雷”已经清晰地告诉我们,仅仅是地方某些ZF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足以造成储户数百亿的损失,如果真的废除“巴塞尔协议”,完全放弃对银行的监管,任由他们搞金融创新,那恐怕加两个0都不够。

如果你是金融资本家,能够割别人的韭菜,那你为废除“巴塞尔协议”叫好的行为尽管很恶心,但毕竟符合你的利益,反正被割韭菜的不是你,逻辑上也正常;

可如果你是平民、中产,是被割韭菜的人,还嚷嚷着要废除“巴塞尔协议”的话,我就很怀疑你的智商了。

丁义珍跑了

大萧条时期,罗斯福上台,并实施了著名的罗斯福新政,在罗斯福新政之下,银行受到严格监管,普通人更是连持有黄金都不可以,金融业发展受限极大。

但正是金融业的受限,迫使美国大量的热钱不得已投向实体经济,成为了冷战时期美国科技进步的重要推动力,造就了通用、西屋等一个个知名科技企业。

而到了八十年代,里根上台,放松金融监管,美国便开始了“经济金融化”进程,这一进程使美国金融资本获利颇丰,但是实体经济和平民损失惨重。

通用之所以会衰落,就是CEO韦尔奇任内开启了金融化。

在过去,通用以销售额、以技术为准绳,金融化后,一切都看股价,股价高比什么都重要。

于是乎,投钱研发成为了低效率行为,毕竟等你研发出来一种成果可能需要好几年,太慢了,而收购一个公司,扩大市场占有率就可以短时间内提升股价,丝毫不用在乎这种收购是否合适,或者拿大量的钱回购股票,拉抬股价,都比傻乎乎搞产品研发,要好得多。

股价涨了一时爽,企业高管也赚得满盆钵,但对工人来说分不到任何好处,从企业未来的角度说,把钱大量投入金融市场而不是产品研发,无异于竭泽而渔。

丁义珍跑了

金融创新让我们资本家赚得满盆钵的同时,也成为了美国“去工业化”的罪魁祸首,能靠割韭菜轻松赚钱,谁愿意辛辛苦苦搞高科技呢?

“罗斯福新政”造就了美国的辉煌,“里根新政”则开启了美国衰落的大门,显然,我们需要的是罗斯福,而不是里根。

这些年大量所谓的“金融创新”,不过是饮鸩止渴的慢性毒药罢了,是时候停止了。

两千多年前,河南的韩非子记录了一个身边卖货的故事。

有个商人,想赚郑国人的钱,于是找来了工匠,打造了一个精美的盒子,打着卖珠子的旗号跑到河南来卖。

郑国人对盒子爱不释手,把珠子退了回去,却以令人咋舌的价格把盒子买了下来。

两千多年后,有个祖籍荷兰的商人马斯克,也身体力行的展示了高水平的带货。

这位世界首富在推特上宣布,可以用比特币和狗狗币购买特斯拉。

折腾了两年,用比特币预定的客户最终都退货,可数字货币却在首富的光环下屡破天际,一度创造了近3万亿美元的市值。

到底是在买珠子,还是在买椟子,很多人真的是说不清楚。

最近,有一批聪明的河南商人,打着爱心助农的旗号,以远高于市场价值采购各类农产品。

譬如,小麦国家保护价为1.15元一斤,他们以2元每斤收购,大葱批发价1.5元每公斤,他们以5元每斤采购。

小麦大葱皆可首付

小麦大葱皆可首付

看似是在竭力援助农产品滞销的农民,但这不过是个噱头。开发商琢磨的是,让农民帮助消化那些滞销的房子。

根据开发商的说法,这些农产品价格极其敏感的农民,瞬间就被吸引,16天内向售楼处运去了86万斤的大葱。。。

小麦大葱皆可首付

谁说房子挤压烂尾了都卖不出去了?

只要思想不滑坡,办法总比困难多。

随着小麦和大葱可以抵首付,政事堂已经大概能够想到后续的剧本。

会有越来越多的开发商会打着助农的旗号,调高房产价格,然后再以“零首付”的模式让老农民去做按揭,把砸在手里的房子抵押给银行,自己拿了银行的钱跑路。

而免首付“白捡”房子的老农民可不管这个,唱着“牛啊,羊啊,送到哪里去。。。”,拿着各种农副产品排队去售楼处签合同。

一顿骚操作,开发商借助老农的身份,把房地产的风险都转嫁给银行和银行的储户,一旦未来银行断贷不良引发挤兑时,再故技重施,来一套“虽远必朱”。

至于那些从老农手里换来的东西,脑补一下,未来郑州商品交易所的一些席位,搞不好要被屯了各式各样农副产品的开发商盘踞。

一大批手握小麦、大葱现货的房地产开发商,不讲武德的砸盘出货,搞不好能砸出一个郑交所农副产品的雷曼时刻。

毕竟,开发商只想把房子尽快甩手,那些搞噱头的麦子,本就是买椟还珠的可有可无。

驻马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2年4月28日驻马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26日河南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实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坚持以人为本、全员参与、系统推进的原则,形成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格局和长效机制,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政府相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八条 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应当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城市主次干道、社区(小区)、交通场站(点)、商场、公园、景区、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宾馆饭店、银行网点等场所和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设置公益广告的,应当按照规定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文明新风尚。

第九条 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语言文明规范、着装整洁得体;

(二)平等对待服务对象;

(三)按照规定主动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其他执行公务证件,亮明身份;

(四)不拒绝、不推诿、不拖延、不敷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在交通出行中,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机动车行经积水、扬尘路段时低速通行;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行经交通路口、斑马线时礼让行人;

(三)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时不使用通讯工具;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应当按照规定车道行驶,不逆向行驶,不闯红灯;

(五)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

(六)行人通过交通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不嬉闹、不看手机;

(七)停放车辆不得占用盲道;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礼貌服务,不强制交易;

(二)不得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三)营运车辆、宾馆、餐饮经营者不得在火车站、高铁站、汽车站出站口或者景区招揽客人;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在校园文明建设中,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教书育人,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侮辱、体罚学生;

(二)立德树人,促进文明行为习惯养成,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培养学生法治意识;

(四)建立健全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协调机制;

(五)尊重师长,友爱同学;

(六)反对食品浪费;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在乡村文明建设中,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保持房前屋后整洁,不得占用巷道堆放垃圾、土石、柴草等杂物;

(二)及时收集生产生活垃圾,妥善处置畜禽粪污等废弃物;

(三)移风易俗,厚养薄葬,自觉抵制高价彩礼;

(四)邻里互助,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在家庭文明建设中,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弘扬传统家庭美德,培育男女平等、互敬互爱互助等优良家风;

(二)传承优良孝道文化,孝敬父母、尊敬长辈,关心、陪伴、照料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三)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以身作则,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四)抵制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银行、邮政、通信等提供公共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服务范围和规模,合理布局服务网点,规范设置服务窗口,及时有序为服务对象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保持诊疗场所整洁,规范就医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为行动不便及其他危急重病人提供便利服务。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遵守医疗秩序,听从工作人员指引,配合诊疗活动;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医务人员,不得聚众闹事。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图书室、小区文体广场、健身步道、心理咨询室、日间照料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管理服务制度,提高服务水平。

火车站、高铁站、汽车站、政务大厅、医院、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文明引导标识,配置无障碍通道、爱心座椅、母婴室等设施。

第十八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设立爱心驿站和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水、餐饮加热、休憩、如厕等便利服务。

提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卫生间和空余停车位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抚恤优待规定。

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国防意识,自觉保护国防设施,关怀、尊重军人及其家属。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建设文明村镇:

(一)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提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

(二)完善水、电、路、通信和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开展村镇环境综合整治,保护村镇自然、历史、人文风貌;

(三)完善农村文化服务体系,传承和保护优秀民间文化,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助力乡村文化振兴;

(四)加强村镇集市管理,推动归行划市、路市分离、划点贸易;

(五)倡导建立红白理事会、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禁毒禁赌会等群众组织,开展乡风评议,褒扬乡村新风,抵制乡村陋俗,推进乡村文明。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并根据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开展情况,适时调整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内容。清单制定时应当征求公众意见,报本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根据重点治理清单,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安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2年4月26日安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6日河南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现城市共治共管、共建共享。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数字化平台管理功能和统一调度、快速处理机制,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升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水平,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机关、团体、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公民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机场、车站、广场、景区、公园、大型商场、超市、宾馆、酒店、餐饮、商品交易市场(含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宣传。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和公共场所广告的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和投诉网络服务平台,及时受理举报,依法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

第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人,由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城市交通护栏、公共广场由管理单位负责;

(二)居住地区,包括胡同、街巷、住宅小区、城中村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及其周边核定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四)商场、超市、沿街门店、商品交易市场(含集贸市场)、宾馆、饭店等,由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机场、车站、停车场、加油(气)站、铁路、公路、隧道、城市交通设施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邮政、通信、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公共设施,由所属单位负责;

(六)临时摊群点由经营者负责;

(七)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水域以及沿岸绿化区域、附属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施工工地、拆除工地,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

(九)文化、体育、娱乐、景区、公园、城市绿地等公共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十)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依照前款规定,所有权人、管理人之间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跨县(市)、区的,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确定前,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责任区、责任人确定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划分确定的责任区书面告知责任人并公示。

第十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环境卫生,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及时清除影响通行的积水、积雪、残冰;

(二)按照规定设置和维护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美观,不得擅自改变外立面结构,对出现残破等情况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及时修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屋顶、窗外从事下列行为:

(一)搭建雨棚、遮阳棚帐,擅自设置外置式烟道;

(二)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市容貌的物品;

(三)使用临街公用设施或者树木拉绳、搭架晾挂物品。

安装空调外机、防盗网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城市容貌标准。

本条例规定的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隔离设施,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或者绿篱、花坛、花池、栅栏等,并保持整洁。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产权单位或者有管理维护责任的单位应当定期巡查维护,对出现破损、残缺的,应当及时进行修复。

城市道路上的交通标志、标线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定期维护,保持交通标志整洁、完好,标线清晰、规范。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设置斜坡、台阶等,影响城市市容和道路交通安全。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施工,并设立明显标志,公布批准单位、施工期限,采取措施疏导交通,确保通行安全。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设置早(夜)市、便民服务销售点、集贸市场,引导商贩归行就市,规范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城市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经批准临时占用街巷及其他场所设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道路两侧和广场周边的商场、商店、饭店等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作业、展示等活动。

禁止在城市道路上利用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组织团队等形式开展影响市容市貌的商业宣传活动。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的;

(二)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增设步梯、户外电梯或者封闭临街一楼敞开式走廊的;

(三)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第十八条 举办节日庆典、文体娱乐等大型活动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活动期间,承办者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废弃物。

第十九条 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选择适当位置设置公共信息栏,方便公众发布信息。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设置的宣传品、标语、标牌等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的树木、地面、电力设施、照明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不得擅自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

第二十条 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现有的架空管线,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套管、捆扎等措施进行规范,并逐步入地敷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不得凌乱悬挂。

对正在使用的杆、管、箱、井、线等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巡查维护,发现残缺、破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及时更换、修复或者消除。已废弃的杆、管、箱、井、线等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不及时清除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清除,费用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检查井盖、沟盖板应当保持平整完好。发现破损、移位、响动、丢失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等防护措施,及时修复。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应当设置明显标志,车辆应当按照停车位指示方向摆放整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或者涂改停车泊位,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禁停、禁行标识标牌以及非机动车停放点,不得擅自改变、移动地桩等市政设施。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存在外观残旧破损、灰尘遍布、轮胎干瘪、号牌缺失等情形的机动车长时间占用公共道路及其两侧、城市绿地等公共区域停放。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共享交通工具的经营服务管理。

共享交通工具经营者应当规范运营和服务,加强车辆投放管理,及时修复、清理损坏和废弃车辆。

共享交通工具承租者应当文明使用、规范停放。

第二十四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装饰的经营者,应当在室内或者院内等专门场地作业,并对作业场所进出口进行硬化,设置排污设施,保持场所以及周边路面整洁、无污水,地砖无松动。

第二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门店牌匾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设置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出现污损、破损、残缺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设置人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更换或者拆除。

第二十六条 城市照明灯光、景观灯光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要求,保持完好、整洁、美观,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确保设施和功能完好,对于损坏的设施应当及时进行修复或者更换,并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闭景观灯光。

第二十七条 城市河道、人工湖等景观水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面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塑料袋、油污、动物尸体、有害水生植物等漂浮废物,水体无发绿、发黑、发臭等污染现象;

(二)岸坡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堆放垃圾,无定置渔网、鱼箱,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安全、整洁、完好;

(三)临水建筑物、构筑物和船舶保持容貌整洁。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组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造,新建工业区、集贸市场等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配套建设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应当合法经营、文明服务,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道路清扫、垃圾处置、灭害消毒等工作,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由建设单位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重建,未建成替代设施的不得拆除。

第三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建设、改造和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公交首、末站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固定厕所或者流动厕所。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城市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许可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运、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建设专项规划,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并向社会公布消纳场所、中转场所具体位置和可消纳量。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餐饮经营者产生的厨余垃圾、废弃食用油脂等,应当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统一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三十六条 城市粪便应当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责任人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疏掏、清运和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使用、处置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垃圾或者渣土、灰浆、粪便、泔水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包扎、覆盖等措施防止垃圾或者物料散落、飞扬、泄露,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段行驶。

第三十八条 饲养宠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影响环境卫生或者他人正常生活。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携带人应当即时清除。

除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外,禁止在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公共区域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房的阳台外、窗外以及楼顶等公共区域搭建鸽舍。

第三十九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不按规定投放电池、荧光灯管、显示器等有害垃圾;

(二)向城市绿地、排水设施倾倒废弃物;

(三)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实施。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任人不履行责任,责任区环境卫生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挖掘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竣工后不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在城市道路设置斜坡、台阶等影响城市市容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款规定,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废弃物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责令限期清理;拒不清理的,对单位处每处二百元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已废弃的杆、管、箱、井、线等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不及时清除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清除,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施划、涂改停车泊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泊位五百元罚款;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变、移动地桩等市政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在专门场地作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户外广告、门店牌匾等出现污损、破损、残缺等情况,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设置人未及时清洗、维修、更换或者拆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拆除、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公共区域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的,责令限期处理,拒不处理的,处禽类每只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畜类每头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在居民住宅楼房的阳台外、窗外以及楼顶等公共区域搭建鸽舍的,责令拆除鸽舍,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处理举报、投诉等不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的;

(二)粗暴执法的;

(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就在新东方成为抖音的杀手锏,替张一鸣横扫618电商之际,资本却在悄悄的撤离。

今天,根据港交所披露,新东方在线第二大股东,腾讯在6月15-16日出售了7460万股,从9.04%减持至1.58%。

IPO保荐人摩根士丹利等一众外资投行也进行了清仓式的出货,借助中资“情怀党”的抬轿子,这些从新东方上市之初就重仓压住的资本,终于从坑里爬了出来喜迎解套。

不要觉得腾讯和摩根士丹利不懂直播电商。

腾讯是抖音最大对手“快手”的股东,大摩是快手的IPO举荐人,甚至“真还传”的罗永浩前些天也给了成绩单,兢兢业业当了两年抖音一哥,欠的六个亿也没有还完。

资本的卖惨与跑路

我们一代人的情怀,在资本的操纵下,愣是重演了两年前美股的AMC和“游戏驿站”,把新东方搞的跟东方通讯似的。。。

而背后搞事儿的,大概就是高盛这个操盘手。

毕竟,未来需要借声势IPO大额募资的抖音,也是他们在背后运作,俞敏洪不过是台前读脚本的演员。

这事儿其实都稀疏平常,同样的俄乌剧本,我们已经直播看了三个多月。

泽连斯基不过是美国能源与军工集团推到世界舞台中央的演员,在西方媒体的加持下向全世界直播。

只不过,欧洲粮仓卖的不是农产品,而是一个字,惨。

资本的卖惨与跑路

欧美的圣母秋香们纷纷饱含热泪为演员总统高呼的Freedom买单,而躲在后面的能源军工老爷们,看着高涨的油价和翻番的军费,数钱数到手软。

大家各取所需,也都各自获得了满足。

就像英国经济学家哥尔柏的那句经典名言,“税收这种技术,就是拔最多的鹅毛,听最少的鹅叫”,资本家想要从老百姓身上薅羊毛,就需要给他们造一个梦,以便于在梦中薅毛。

于是,某地今天出台的《大棚户区改造项目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当地的房地产企业亏比新东方还惨,当地政府信贷危机堪比乌克兰,此刻,资本大佬们想要成功套现离场,就必须想尽办法,搞出一个令大家信服的梦,用梦带来的骚动,把当地的房价,像新东方的股价那样给炒起来。

至于炒起来之后怎么收场,没有人关心。

这就像新东方在这一波炒作后到底能不能继续大卖,乌克兰被俄罗斯火炮洗地之后能否重建,幕后的资本根本不在乎,他们早已离场,并通过另一种模式赚的盆满钵满。

我们看一看新东方的股价,再看一看乌克兰与能源,都值得普通消费者借鉴,在大资本的全力拉动与演艺下,接盘热浪的喷涌而至,正是我们顺风跑路的最佳时机。

尤其是某地,趁热度和流动性起来的时候甩盘跑路,千万别回头…..

资本的卖惨与跑路

1992年底,潘石屹拎着五斤桔子和几条香烟,去海口规划局查资料,发现海口的人均住房面积达到49平,而同期北京仅为7平。

被巨大泡沫惊呆的小潘,回去就跟大院子弟出身的兄弟们商讨撤离海南,在接下来的几个月,万通出清了海南全部的房产。

在价格最高的时候成功逃顶,这成为了潘石屹一度最喜欢说的桥段。

但小潘个人奋斗的背后,不过是在遮掩冯仑等大哥们提前知晓了历史的进程。

1993年6月23日,朱副总理宣布,终止房地产上市并控制银行资金进入,次日,国务院发表16条调控,海南的房地产泡沫应声破裂。

地产泡沫的破灭,让海南的金融秩序彻底崩溃,那些年化利率动辄二三十的金融机构无一幸免,从信托公司到信用社全部进入到了实质性破产的行列。

潘石屹能跑,但依靠土地财政的政府没得选。

海南省拉着一群大国企成立海南发展银行,成为那个时代的“金控集团”,用政府信用承接全省的金融地产烂账,继续搞土地经济,赌一把未来海南的房价还能继续攀升。

可惜,绝对的权力必然带来绝对的腐败,随着海发行吃下了全省的农村和城市信用社,形成了对海南的金融垄断,其背后的股东们偷偷向自身发放贷款,从根子上掏空了海发行。

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全身上下都是窟窿的海发行爆发挤兑,整个海南街头都是排队取款的人群,焦急的期盼能够把血汗钱取出来。

为保护海发行,海南政府想尽了一切办法,试图阻止民众的集中提款,央行也急调34亿元资金“救火”,可惜面对已经被掏空的银行和疯狂的挤兑,央妈的奶水只能说是杯水车薪。

最终,新中国历史上唯一破产倒闭的银行诞生了。

1998年6月20日,时任银行司司长蔡鄂生在央行海南分行宣布了关闭海发行的决定。

对于海发行的储户们来说,这是一个痛苦的决定,因为二十四年之后的今天,这场的破产清算仍未结束……

从海南到河南

历史,总是喜欢踏着相似的韵脚。

2021年7月30日下午二时,宣布海发行关闭的蔡鄂生,这位金融大佬本应出席一个活动并发表主旨演讲。

可是,观众们并没有等到他,直到当天活动结束,与会者才从中纪委官网上看到公告,这位前银监会副主席正在接受纪律审查。

巧合的是,就在蔡先生落马当天,银保监会办公室发布了清理信托子公司的通知,要求清理股权并停止投资,断了众多房地产企业最重要的融资渠道之一。

而信托业务,正是由蔡先生当年在银监会担任副主席时分管。

随着文件的下发和蔡先生被带走,2021上半年火热的房地产开始了降温,如河南等地区的房地产去化明显降速。

另一个巧合的是,随着蔡先生被带走,河南的神秘商人吕奕吕公子也被带走调查了几个月。

直到今年2月,国家监委对蔡先生的调查结束移送检察机关,神秘商人吕奕得赶在河南房地产危机爆发前,卷钱逃至海外。

能跟蔡先生有关联,吕公子自然不是常人。

2003年9月,“兰尉高速”奠基,时年29岁的吕公子拿到了这条高速公路的建设权与30年收费权,凭借着与政府的合同,空手套白狼从银行借到了24亿的贷款来修这条收费通向兰考的“扶贫路”。

兰考当年的老书记要是还在,绝对能把吕公子揍的爹妈不认,然后带着乡亲们修一条不被资本盘剥的致富路。

可惜,不是所有的干部都是焦裕禄。

从海南到河南

凭借着拿到了“兰尉高速”这个印钞机,吕公子得以不断从金融机构融资,开启大规模的资本扩张,甚至绕过了银监会的监管,控制了国内多家农商行与村镇银行。

凭借着村镇银行的金融牌照,吕公子又玩了一出空手套白狼,把互联网的渠道融到的资金,借给了一众河南本土的开发商,乘坐着房价上涨的红利,赚取中间的高额利差。

而吕公子牛逼的操作,莫过于通过金控平台河南新财富,控制了许昌农商行,并通过许昌农商行,控制了河南禹州新民生村镇银行、上蔡惠民村镇银行、柘城黄淮村镇银行、开封新东方村镇银行,以及安徽的新淮河村镇银行。

从海南到河南

随着美国加息缩表,泡沫们开始破灭,30年前在海南发生的一系列事情,如今在河南再次重演,被吕公子掏空的那些村镇银行,数百亿资金早已不翼而飞。

写到这里,有些迷雾就已经打开了。

河南给银行储户们和购房者赋红码,“虽远必朱”的银行与地产,都算是吕公子“麾下”的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