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科技奖)规范健康发展,提高社会科技奖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科技奖的设立、运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科技奖指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称设奖者)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面向社会设立,奖励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活动中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科学技术奖:

(一)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

(二)属于业务性质的展示交流、人才评价、技能评定、水平评价、信用评价、技术成果评定、学术评议、论文评选、认证认可、质量分级等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及依据各类标准等进行的认定评定;

(三)属于比赛竞赛类、展览展会类、信息发布类的评选;

(四)以本单位内部机构和工作人员为对象的评选;

(五)以选树宣传先进典型为目的的评选。

仅以科技管理、科技服务和图书、期刊、专利、产品、视听作品等为对象的评选,以及与科学技术不直接相关的奖励活动,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条 社会科技奖应当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科学家精神,遵循依法办奖、公益为本、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走专业化、特色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道路。

(一)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突出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

(二)坚持学术性、荣誉性,控制奖励数量,提升奖励质量,避免与相关科技评价简单、直接挂钩;

(三)坚持“谁办奖、谁负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第六条 面向全国或者跨国(境)的社会科技奖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等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面向区域的社会科技奖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咨询委员会,支撑社会科技奖的监督管理决策。

第二章 奖励设立

第七条 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支持在重点学科和关键领域创设高水平、专业化的奖项,鼓励面向青年和女性科技工作者、基础和前沿领域研究人员设立奖项。

设奖者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第八条 设奖者应当委托一家具备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能力和条件的非营利法人作为承办机构。设奖者为境内非营利法人的,可自行承办。设奖者为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应当委托境内非营利法人承办,并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承办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科学技术奖励所涉学科和行业领域发展态势;

(二)在有关部门批准的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三)遵纪守法、运作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未被有关部门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

承办机构负责社会科技奖的日常管理、评审组织等事宜,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委托第三方承办或者合作承办。

第九条 设奖者或者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报告设立科学技术奖有关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

书面报告原则上应当包含征询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业务主管单位等对设奖的指导意见和建议情况,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奖目的以及必要性、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资金来源、奖励范围与对象、奖励周期等基本信息;

(二)与已有同类社会科技奖的差异说明。

第十条 社会科技奖应当制订奖励章程,树立正确价值导向,强调奖项学术性和荣誉性,避免与相关科技评价简单直接挂钩,并明确以下事项:

(一)设奖目的、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资金来源、奖励周期等基本信息;

(二)奖励范围与对象;

(三)奖项设置、评审标准、授奖数量等;

(四)组织机构、受理方式和评审机制等;

(五)奖励方式;

(六)争议处理方式;

(七)撤销机制和罚则等。

第十一条 奖励名称应当符合设奖宗旨,与承办机构性质相适应,科学、确切、简洁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冠以“国家”、“中国”、“中华”、“全国”、“亚洲”、“全球”、“国际”、“世界”以及类似含义字样,名称中带有上述字样的组织设奖并在奖励名称中使用组织名称的,应当使用全称;

(二)不得使用与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者其他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国际知名科技奖相同或者容易混淆的名称;

(三)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侵犯他人权益,以组织名称、自然人姓名以及商标、商号等冠名的,应当取得合法授权;

(四)以功勋荣誉获得者(“共和国勋章”、“七一勋章”、“八一勋章”、“友谊勋章”等勋章获得者,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者联合授予的荣誉称号获得者)姓名冠名的,还应当经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社会科技奖应当具有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相适应的资金来源和规模,在奖励活动中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资金使用应当相对独立,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社会科技奖应当科学设置,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承办机构在同一学科或者行业领域承办的奖励,应当做好统筹设计,注重精简规范;

(二)下设子奖项不得超过一级,各子奖项间应当界限清晰;

(三)设立奖励等级的,一般不得超过三级,对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四)按照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控制授奖数量和比例,合理设置不同奖励等级授奖数量。

第三章 奖励运行

第十四条 承办机构应当通过固定网站或者其他公开渠道如实公开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奖励章程、办公场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

第十五条 承办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奖励受理、评审、监督等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承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技保密审查机制,通过不涉密承诺等方式,确保不得受理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参评社会科技奖。

第十七条 承办机构应当在奖励活动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分类评价,完善同行评议,遵循科技伦理规范,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

承办机构应当设立由精通相关学科或者行业领域专业知识、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科学道德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开展奖励评审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不得利用奖励评审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社会科技奖应当坚持公开授奖制度,鼓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授奖前应当征得拟授奖对象的同意。

第十九条 社会科技奖宣传应当以促进学科发展或者行业科技进步、推动提升公民科学素养等为目的,强化荣誉导向。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

第二十条 社会科技奖如遇变更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奖项设置、授奖数量和奖励周期等重大事项,承办机构原则上应当征询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业务主管单位等的指导意见和建议后,及时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的变更材料。

第二十一条 社会科技奖决定停办,承办机构应当在停办时主动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四章 指导服务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社会科技奖的设立、运行提供政策指导和咨询服务,推动社会科技奖规范化发展。

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具备一定科技评审力量、资金实力和组织保障的社会科技奖向国际化方向发展,培育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奖项。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鼓励代表性较强、影响力较大的社会科技奖承办机构共同制定发布社会科技奖设立和运行团体标准,引导推动行业自律。

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书面报告情况,编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社会科技奖目录,向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后,在统一的社会科技奖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目录。

社会科技奖目录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运行规范、社会影响力大、业内认可度高的社会科技奖适时组织重点宣传或者专题报道,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过定期评价和及时监督相结合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公开举报受理渠道,接受监督举报,发挥社会监督、公众监督、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作用,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十八条 承办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社会科技奖活动开展情况。

第二十九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科技奖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第三十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发现的异常甚至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提请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实施部门联合惩戒,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按照要求提交变更报告、年度报告的;

(二)未按照要求进行奖励信息公开的;

(三)未按照奖励章程开展奖励活动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从社会科技奖目录移除、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等处理。

(一)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情形,拒不整改的;

(二)存在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的;

(三)违法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三条 以科学技术奖名义设立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奖励活动,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科技奖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照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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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1号

现公布修订后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20年10月7日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1999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5号发布 根据2003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0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1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

(三)国家技术发明奖;

(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第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 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六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实施绩效管理。

第七条 国家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八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第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

(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十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中国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

第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

(一)符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科学技术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有关个人、组织的提名资格条件,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可以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者。

第十五条 提名者应当严格按照提名办法提名,提供提名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提名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国家科学技术奖: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有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并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应当精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

第十八条 评审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委员和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有利用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身份牟取利益或者与其他评审委员、评审专家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

评审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设立评审组进行初评,评审组负责提出初评建议并提交评审委员会。

参与初评的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关办法对初评建议进行评审,并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监督委员会根据相关办法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并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作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国家主席签署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国务院颁发证书和奖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国务院颁发奖章和证书。

第二十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的办法、奖励总数、奖励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内容的保密管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禁止任何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中央预算。

第二十六条 宣传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突出贡献和创新精神,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

第二十七条 禁止使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获奖者、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和提名专家、学者涉嫌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安全领域的特殊情况,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设奖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备案。

设立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精简原则,严格控制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优化奖励程序。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并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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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2日中国测绘学会八届十一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测绘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国测绘事业发展和科技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家科技主管部门和国家测绘主管部门批准,中国测绘学会设立面向全国测绘行业的“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中国测绘学会维护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在评审和授予过程中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中国测绘学会设立专门的“奖励委员会”,负责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管理和组织领导工作,并下设“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分别负责本奖的具体评审工作和有关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种类及范围

第五条 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包括测绘科技进步奖和测绘科技专项奖两大类。

第六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主要奖励在我国测绘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重大工程管理实施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单位及个人。

测绘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年度评选一次,其中一般每年度评选一等奖5项,二等奖10项,三等奖20项。

第七条 测绘科技专项奖主要奖励在实施测绘工程、编制出版地图作品以及推动我国测绘事业发展以及开展学会活动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有关组织、单位或个人。

测绘科技专项奖包括若干奖项,其奖项设置和授奖数量,将根据测绘事业发展和学会工作需要,由中国测绘学会奖励委员会决定。

第三章 评奖机构

第八条 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是本奖的组织领导与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奖励政策与办法的制定、评审结果的批准及颁奖、奖励资金的筹集与管理等工作。

奖励委员会由本会理事长、国家和军事测绘主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测绘学科院士、有关测绘专家以及奖励资金的主要出资人等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4-6人;并下设“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是本奖的评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负责本奖各类奖项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奖励委员会的部分成员以及从本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的若干专家组成,设正、副主任;并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立专业评审组。

第十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提交评审、异议处理、公示结果等日常工作。

奖励工作办公室挂靠在中国测绘学会办事机构,由若干专(兼)职人员组成。

第四章 推荐与评审

第十一条 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或侯选者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学会;

(二)中国测绘学会团体会员单位;

(三)国家和军事测绘主管部门建议的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 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推荐时应填写统一格式的《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明或评价材料。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对经过形式审查的推荐材料进行评审,做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项目及人选、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

第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做出获奖项目及人选、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正式奖励。

第十五条 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六条 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通过颁发获奖荣誉证书及奖金,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方式授予。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十七条 中国测绘学会对于获得测绘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奖项,将推荐给国家测绘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主管部门,作为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的依据;对于获得测绘科技专项奖的奖项,将推荐给获奖者所在单位的上级部门,建议予以表彰并作为业绩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 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励的经费来源,主要依靠主管部门的投入和社会力量特别是国内外测绘企事业单位的赞助,以及本学会的自筹资金。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由中国测绘学会撤销奖励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及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由中国测绘学会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一条 参与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与评审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测绘学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励规定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常务理事会七届四次(通讯)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5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 构

第三章 申 报

第四章 评 审

第五章 授 奖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是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经科技部批准设立,列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公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的目录》的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

第二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为推动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激励更多的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科技成果,奖励在地理信息科学基础研究、技术开发、应用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公民和组织而设立。

第三条 为了做好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励工作,包括申报、评审、授奖等活动,保证评审质量,制定本规定。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励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励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

第五条 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简称奖励委)负责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负责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奖励办)设在协会秘书处,负责奖励委日常工作。

第二章 机 构

第六条 奖励委的主要职责是:

1.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

2.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决定设立地理信息科技专项奖。

3.根据国家奖励办要求和当年申报数量,由奖励委主任会议决定当年各等级获奖比例。

4.审定评审委的评审结果。

5.指导、监督奖励工作,研究、解决奖励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七条 奖励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8-12人,委员若干人。奖励委实行聘任制,任期与本届协会同期。

第八条 评审委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2.向奖励委报告评审结果。

3.处理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4.对完善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九条 评审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委员实现聘任制,任期1年,每年要进行一定比例的轮换。

第十条 奖励办负责项目形式审查、评分标准制订以及奖励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奖励委、评审委、奖励办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申报成果的内容及评选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三章 申 报

第十二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申报单位须为中国法人单位,申报成果须为非涉密成果,分为基础研究类、技术开发类、应用服务类。

第十三条 基础研究类申报成果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在地理信息理论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该项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二)具有科学价值: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或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带动学科或相关领域的进步,对于科学技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三)国内外公认: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其主要科学结论已为同行所引用或应用。

第十四条 技术开发类申报成果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在地理信息相关科学技术活动中,运用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知识做出的产品、工艺、软件、系统等科学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该项技术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特点和进步,主要性能、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三)效益显著:该项科学发明较成熟,并经实施应用,取得了积极效果,带动该领域技术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应用服务类申报成果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地理信息应用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服务等方面有重要的创新,或应用高新技术对产业进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产业的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

(二)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促进技术发展、产业发展和工程应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推动产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该项应用服务具有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产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创新能力和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有积极作用。

第十六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须选择申报一等奖或二等奖。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申报实行限额制:申报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每年最多可申报2项;成果完成人作为第一完成人的,每年只能申报1项。

第十七条 以下单位具有推荐资格,每年最多可推荐1项成果。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协会。

(三)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各工作委员会。

(四)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各产学研融合创新基地。

由上述单位推荐的申报单位,可在原有申报的基础上最多增加1个申报名额。

第十八条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一般应联合申报。未全部联合申报的,应征得其他所有完成单位的同意。申报书必须经过所有完成单位加盖公章和所有完成人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特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3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5个;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2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2人,授奖单位不超过8个。对同一成果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第二十条 申报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应提交下列材料,所有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1.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申报书。

2.总结报告简本(含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的主要内容;限100页以内,宋体,小四号,1.5倍行距,正反面排版打印)。

3.科技查新报告。

4.应用效益证明。

5.科技成果评价报告(申报一等奖必须提交科技成果评价报告,申报二等奖可提交科技成果评价报告或验收报告)。

6.其他附件(如专利、软件著作权、论文、用户证明等反映申报成果知识产权、水平、应用效果的其他证明材料)。

由推荐单位推荐的,需提交推荐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一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并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申报和参加评审。

第二十二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成果,如果再次以相关科技内容申报须隔一年进行。

第四章 评 审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内容主要为:

(一)申报单位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二)申报成果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完成人和完成单位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对未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成果,应要求申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五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成果,进行初评和终评。

第二十六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或者成果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申报单位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申报时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初评的评审规则如下:

(一)初评以网络打分的方式分组进行。每组设若干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对照评分标准独立对申报成果分别打分。

(二)奖励办对各组评审结果进行统计,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值为原则,计算申报成果初评得分。

(三)奖励办根据初评得分的排序和各等级获奖比例,提出获奖成果初步名单,从申报一等奖的成果中提出参加终评答辩的成果名单,并报评审委。申报一等奖但未获得答辩资格的成果则不获奖。

第二十八条 终评的评审规则如下:

(一)终评以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听取答辩,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二)参加答辩的成果应由第一完成人进行答辩。如有特殊情况,经书面说明并经奖励办同意后,可由第二完成人完成答辩。不符合此条件者,取消答辩资格。

(三)出席会议评审的委员不得少于评审委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特等奖、一等奖须经到会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通过;申报一等奖并获得答辩资格但最终未获得特等奖或一等奖的成果,原则上授二等奖。

(四)奖励委以会议方式对评审委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第二十九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采取公示的方式接受社会监督。评审结果通过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奖励办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异议及处理。

(一)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署真实姓名;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加盖本单位印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奖励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进行审查。

(二)涉及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申报材料真实性等内容的异议,由奖励办负责协调,由有关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协助处理。完成单位或完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奖励办审核。必要时,奖励办可组织评审委和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涉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由申报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奖励办审核。

(三)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完成单位、完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

(四)奖励办应向奖励委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奖励委决定,并在一个月内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申报单位。

第五章 授 奖

第三十一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由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表彰并颁发证书。

第三十二条 建议获奖单位的上级部门对获奖单位予以表彰,获奖个人所在单位将个人获奖情况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获奖个人在业绩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重要指标。

第三十三条 获奖成果相关单位、人员应积极配合宣传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通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单位和个人,经奖励委审核,撤消奖励、追回证书,并公开通报。

第三十五条 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经核实五年之内不能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工作,并将情况反映至其所在单位,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奖励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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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设奖目的 为奖励在防灾减灾救灾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中国灾害防御协会发起并设立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授予在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领域内科学技术成果得到有效转化和推广应用并产生可观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杰出个人和组织。

第二条 设奖依据 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规政策开展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三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习近平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重要论述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社会科技奖励在激励防灾减灾救灾领域自主创新中的积极作用,推动防灾减灾救灾行业创新发展,助力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

第四条 奖励原则 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遵循以下原则:遵纪守法,坚持公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评定、宁缺毋滥,促进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科技进步及产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奖项分类 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类别:

人才类:灾害防御特别贡献奖、灾害防御青年科学奖;

成果类:灾害防御科技进步奖、灾害防御创新应用奖。

第六条 奖励周期 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选一次。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参评条件
第七条 人才类奖励范围和条件

(一)灾害防御特别贡献奖(以下简称“特别贡献奖”)旨在表彰在我国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科技领域做出卓越贡献,对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科技事业和产业发展有特别重大影响并得到社会和业界广泛认同的人物。参评资格和评价依据如下:

1.在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科技领域长期从事科技工作的在职或离退休人员;

2.在推动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科技事业发展方面有特别重大影响和杰出贡献;

3.在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商业模式研究与实践、知识传播与普及、防灾减灾救灾活动、产业应用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4.具有良好的行业和社会声誉。

灾害防御特别贡献奖每届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授奖率一般不超过推荐总数的30%,可空缺。

(二)灾害防御青年科学奖(以下简称“青年科学奖”)旨在表彰在我国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科技领域做出杰出贡献,对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科技事业和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得到业界认同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参评资格和评价依据如下:

1.在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领域从事科技工作5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

2.专业基础扎实、学术思想活跃,在推动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科技事业发展方面有重大影响和突出贡献;

3.在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商业模式研究与实践、知识传播与普及、防灾减灾救灾活动和产业应用中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4.具有良好的行业和社会声誉。

青年科学奖每届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授奖率一般不超过推荐或申报总数的30%。

第八条 成果类奖励奖励范围和条件

(一)灾害防御科技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旨在表彰在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科技领域的重大技术发明成果、创新理论及产业化发展成果等。参评资格和评价依据如下:

1.科学技术成果在国内或国外尚属首次发表或者公开;

2.在理论研究、系统设计、设备研制等方面突破现有理论,实现科技进步,填补国家空白,提高技术进步或国产化水平,具有国内或国际同类技术先进性;

3.自主研发的关键技术解决了行业发展的重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实现行业技术跨越和技术进步;

4.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提高市场竞争力。

科技进步奖根据成果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贡献程度等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授奖率一般不超过申报总数的30%,每届获奖项目总数不超过20个,最高等级获奖数不超过获奖总数的20%。

(二)灾害防御创新应用奖(以下简称“创新应用奖”)旨在表彰在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科技领域内完成重大工程应用、重大防灾减灾救灾活动、科普宣教、产业发展等方面有重大作用或表现,对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科技进步与实践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科学技术成果。参评资格和评价依据如下:

1.在实施防灾减灾救灾科技活动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具有应用创新或集成应用创新;

2.在产品、公益服务、商业模式和知识传播等方面达到国内或国际同类成果先进水平;

3.紧密结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通过市场推广、标准规范实施和知识传播等因素拉动和牵引产业发展,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创新应用奖根据成果应用水平和经济社会贡献程度等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授奖率一般不超过申报总数的30%,每届获奖项目总数不超过20个,最高等级获奖数不超过获奖总数的20%。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九条 机构设置 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是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的最高决策机构,下设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和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

第十条 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 奖励委员会成员包括协会领导、业务指导单位代表、防灾减灾救灾领域企事业单位代表和防灾减灾救灾相关领域权威知名专家。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遴选评审委员会委员和正副主任人选;

2.听取奖励办公室评选工作的汇报,审议和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结果,审定奖励相关文件;

3.向协会提供科技奖励工作咨询意见和建议;

4.协调解决科学技术奖评审过程中的争议;

5.研究解决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评审委员会原则上从协会专家智库中遴选产生,主要由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领域的权威专家组成,负责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设立评审组负责各专业领域奖励的初审。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研究审议科学技术奖评审方案并报奖励委员会审定;

2.组织开展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3.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4.向奖励委员会提出完善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意见和建议;

5.承担奖励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 监督委员会由奖励委员会组织设立,成员包括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领域及相关指导单位从事科技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和科技、法律、政策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监督评审委员会的工作;

2.在科学技术奖评审关键环节派员监督;

3.经奖励委员会授权,可以对有关重大问题组织专项调查,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

4.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国家科技奖励法律法规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视情况建议奖励委员会给予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解除聘任、取消参加评审活动或获奖资格等处理;

5.对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6.承担奖励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奖励办公室主要职责 奖励办公室负责奖励的日常工作,由协会组建并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向奖励委员会、协会负责,接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和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奖励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发布科学技术奖评选通知,并负责组织、协调、推荐和申报工作;

2.审查科学技术奖申报材料的形式要件;

3.汇总整理评奖过程各环节的文件、资料;

4.起草评奖相关管理和宣传文件;

5.受理奖项公示期间异议材料并报监督委员会;

6.承担奖励相关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专家条件 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

2.长期从事防灾减灾救灾或应急管理科技领域科研、应用和组织管理工作,熟悉国内外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科技现状和发展方向;

3.具有被评审内容所属专业领域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相关领域技术发展状况;

4.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5.评审委员会专家原则上要具有本专业正高级职称;

6.支持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能够按时参加评审工作及有关活动;

7.对评审的项目内容及评审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专家聘任 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奖励委员会委员由协会聘任;评审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委员由奖励委员会聘任。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得重复。在任期内如有人员变动的,原则上要选择新的人员补充。

第四章 申报和受理
第十六条 申报形式 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采取第三方推荐和自主申报两种方式。

推荐主体包括:

1.协会各分支机构及会员单位;

2.政府科技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

3.从事防灾减灾救灾相关业务的高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法人资格)的科技管理部门;

4.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及其相关领域院士(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

5.防灾减灾救灾及其相关领域正高级职称人员(3 名以上)。

自主申报主体为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领域从事科研、生产、应用、宣教等业务并在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实体单位。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 推荐或申报科学技术奖须填写《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人才类推荐书》(附件1)、《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人才类申报书》(附件2)、《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成果类推荐书》(附件3)、《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成果类申报书》(附件4),以下简称《推荐书》、《申报书》,并提供必要的成果应用或评价证明作为《推荐书》或《申报书》的附件。《推荐书》或《申报书》及附件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和可靠。

第十八条 形式审查 奖励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的最终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材料,可要求推荐、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评审。

第十九条 申报要求 同一项目在同一届申报参加科学技术奖时,不得同时参加多个奖项的评审。

第二十条 不受理申报的范围 以下项目不属于申报范围:

1.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

2.已获国家级科技奖励项目(含),或其它行业、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含)以上的项目;

3.存在知识产权、完成人、完成单位等方面争议,且争议尚未解决的项目;

4.已申报过本奖项(无论是否获奖),没有新的重大改进和提高的项目;

5.关键技术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6.投入使用不足6个月的项目;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评审
第二十一条 评审方式 科学技术奖评审采取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形式,以无记名投票、打分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评审程序

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

1.奖励办公室协调评审委员会,组织专业评审组,按专业分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材料根据评选标准进行初评,推荐符合评选标准的项目进入复评。

2.评审委员会对通过初评的项目进行会议复评,以无记名投票或打分方式决定评审结果,赞成票数超过投票人数三分之二(含)方可通过。评审结果在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周期为10个工作日。

3.未通过初评、复评的项目所属单位或个人对结果产生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奖励办公室申请项目评审复议,奖励办公室将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申请复议的项目重新审核,并将结果反馈复议申请人。经复议符合要求的项目,公示后进入终评环节。

第二十三条 终评决议 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评审结果做出审查,并做出终评决议。协会根据终评决议在协会官网和公开媒体向社会发布奖励公告。

第二十四条 回避制度 评审过程执行回避制度,与候选人、参评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在统计评审结果时,该评委不计入参评专家人数)。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异议受理 评审结果公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为异议受理期。任何组织或个人对结果持有异议,应在异议受理期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异议内容 对获奖项目提出异议的,必须提交书面“异议书”,内容应包括:

1.异议内容及有关异议的事实依据;

2.提出异议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法人、联系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七条 异议处理 在奖励委员会指导下,奖励办公室负责联系处理异议申请。经奖励委员会授权,由监督委员会组织成立临时调查组,对有异议的问题进行复核审查,提出复核审查意见,并报奖励委员会作最后裁定。奖励办公室负责将裁定结果通知异议申请方。

第二十八条 非异议范围 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颁奖时机 中国灾害防御协会在协会年会或重大活动上向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获奖证书及奖金。

第三十条 经费筹措 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评奖工作经费和奖金主要来源于协会设立的奖励基金以及相关社会资助、捐赠、赞助等,不收取参评组织或个人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 骗奖处罚 针对评奖过程中,获奖组织或个人存在以下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要给予相应处罚。

1.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的,经查实,尚未授奖的,由奖励委员会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由奖励委员会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在协会官网和公开媒体上予以公布,取消相关组织或个人下届申报资格,情况特别严重的取消该单位或个人终身评奖资格。

2.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中国灾害防御协会要给予当事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奖资格,涉嫌违法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弃奖处理 获奖组织或个人无正当理由主动弃奖者,协会将不再接受该组织或个人参加科学技术奖的申报。

第三十三条 内部管理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专家等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以任何方式泄露、窃取申报项目秘密,或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将禁止其参与评奖有关工作,涉嫌违法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报告与公开
第三十四条 奖励情况报告 奖励办公室应在评奖结束3个月内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奖励情况书面报告。遇变更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及委员会、办公场所或修改奖励章程等重大事项,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书面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成果宣传 对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成果的公开与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中国灾害防御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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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30日,民政部和中央社会工作部联合发布的公告(第581号),​公布了经过审核批准的《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清单》​。该清单详细列明了87项合法合规的评比表彰项目,涵盖了包括建筑、制造、能源、交通、科技、文化、商业、环保、医疗卫生等在内的众多行业领域。对于每个项目,清单都明确标注了其主办单位、项目名称以及固定的活动周期(主要为3年或5年)​,为相关行业和社会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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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2024
  • 奖励登记:铜奖
  • 奖项名称:全国优秀测绘工程
  • 序号:87
  • 项目名称:奎屯河引水工程测绘项目
  • 项目承担单位: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申报单位名称: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项目主要完成人:胡江,韩晓玲,郭忠磊,刘忠,金辉,白立波,李坚,张威峰,熊天星,王永全,张杰,姚晓伟,白倩茹,刘兰明,庞君霞,

  • 年度:2024
  • 奖励登记:铜奖
  • 奖项名称:全国优秀测绘工程
  • 序号:86
  • 项目名称:粤港澳大湾区肇庆(怀集)绿色农副产品集散基地建设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信息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 项目承担单位:广东建通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申报单位名称:广东建通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项目主要完成人:吴端松,温康平,梁洪秀,蔡晓霞,冯火明,李洁珊,曾仁廉,钟洁莎,童劼,彭娜,蓝新明,刘畅,杨荟翠,欧阳文标,王春平,

  • 年度:2024
  • 奖励登记:铜奖
  • 奖项名称:全国优秀测绘工程
  • 序号:85
  • 项目名称:青岛高新区新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及应用系统建设
  • 项目承担单位: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 申报单位名称: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 项目主要完成人:张志华,邵成立,赵焕祯,王彩霞,张九宴,宫宁,崔光耀,秦浩森,刘鹏,孙中原,谢坤,张健,刘建英,梁怡,郭珊,

  • 年度:2024
  • 奖励登记:铜奖
  • 奖项名称:全国优秀测绘工程
  • 序号:84
  • 项目名称:温州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市政设施与城市内涝风险)
  • 项目承担单位:温州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 申报单位名称:温州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 项目主要完成人:陈蒙蒙,王克斌,陈飞雷,余正,周川,许阳阳,江勇,陈杰,彭王朋,吴世庆,柯佳懿,南瑶,金晓海,沈郑伟,孔叶叶,